吉水法院网讯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参加以欧某彬(另案处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在该组织骨干成员郭某勤等人的安排、指使下,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
2017年11月,杨某伙同郭某勤等组织成员参加与杨某兵一方持械聚众斗殴,后因杨某兵一方未赴约而离开;2017年12月至2018年初,在郭某勤的安排下,杨某在欧某彬、郭某勤等人开设的赌场中“放哨”。2018年2月,杨某伙同郭某勤等组织成员抢劫7万元。此外,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还伙同该组织以外的郭某、郭某延等人抢劫3.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