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收取“过路费” 吉水一路霸团伙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12-21 16:06:38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华等4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周某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权、肖某港、戴某鹏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未遂)判处被告人钟某权、肖某港、戴某鹏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权、肖某港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被告人戴某鹏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周某华收购吉水县文峰镇董富村的一家煤矸石厂部分股份。为便于运输货物,遂出资翻修拓宽了伍家园村至施家边村之间的一段砂子路。

    2016年6月,被害人杜某辉将其承包经营的董富采石场的碎石运往文峰镇龙田村的水土保持站,当货车经过被告人周某华翻修的上述路段时,周某华向杜某辉索要“过路费”,并指使多名小青年在路上拦截杜某辉的货车。杜某辉迫于无奈,同意每月交3万元,并于同年9月交给周某华2万元“过路费”。后采石场因雨停工,杜某辉遂未按期交“过路费”。采石场准备复工时,周某华要求杜某辉一次性补交,遭到拒绝后,周某华就在路上阻拦该采石场货车通行。2017年5月20日晚,被害人杜某辉因采石场准备开工,遂致电被告人周某华前去取2万元“过路费”。周某华嫌少不同意,双方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定去吉安火车站“约场子”。当周某华纠集戴某鹏、钟某权、肖某港等十多人到吉安火车站广场时,因杜某辉未前来,周某华等人作罢离去。2017年5月21日下午,周某华纠集戴某鹏、钟某权、肖某港等十多人来到杜某辉运货的目的地——龙田村的水土保持站,戴口罩蒙面,持铁棍搜寻杜某辉。在二楼办公室内,将中铁十局项目部的李某误认为是杜某辉,对其拳打脚踢,直至辨认为打错人才停手,导致李某受轻微伤。2017年7月1日,被告人周某华开车持械前往董富采石场寻找杜某辉。见杜某辉不在,周某华便威胁挖掘机师傅龙某鹏将挖掘机开走,并持械戳了龙某鹏的脸(未验伤)。龙某鹏被迫将挖掘机开到采石场外。周某华还威胁现场前来采石场加油的司机不准加油。

    2017年6月,周某华安排朋友在文峰镇葛山村下村自然村旁的一座水库钓鱼。水库承包人王某逊得知后进行阻止。周某华责怪他不给面子,对其进行殴打。

    法院认为,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华与戴某鹏、钟某权、肖某港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受到司法机关的查处。在吉水县文峰镇葛山村至青原区施家边区域,被告人周某华与戴某鹏、钟某权、肖某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因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周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其他三名被告人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四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某华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系策划者纠集者,系主犯;被告人戴某鹏、钟某权、肖某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聚众斗殴因对方没到场未得逞,认定为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综上,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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