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老赖”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21-03-12 16:27:35


    吉水法院网讯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自2014年起,被执行人王某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周某某、饶某某等12人以及中国邮政银行吉水支行借款共计40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未能如约还本付息。周某某等人遂诉至法院。经审查,法院判决王某某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周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后,为规避执行、隐瞒所得,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且要求其店面承租人将租金和转让费转至其妹妹账户上。

    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在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后,有能力执行而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其他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隐瞒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苏兰认可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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