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黑财”购置的豪车变现 法院:以“洗钱罪”论处

  发布时间:2021-03-16 15:20:46


    吉水法院网讯  日前,吉水县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据悉,该案系吉水审结的首例洗钱案。

    被告人兰某与本地一黑社会头目廖某祥(已判刑)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后,兰某便进入廖某祥与他人合伙注册的贷款公司管理公司财务以及廖个人财务,因此知悉该公司的盈利来源于高利放贷和高利转贷等犯罪活动。

    2017年9月,廖某祥以承包工程的名义按照年利率6.09%从吉水县农商银行贷出3000万元后,便以年利率24%转贷给王某。王某的借款即将到期后,于2018年1月归还117万余元至廖某祥的银行账户。

    2018年2月,被告人兰某在上海购置一辆价格183.5万元的宾利牌跑车,其本人支付了83.5万元。廖某祥从王某还款到账的银行卡账户转账给被告人兰某60万元,并从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共计100万元用于被告人兰某支付剩余购车款。该车后登记在被告人兰某名下。

    2018年4月,廖某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高利转贷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担心公安机关冻结和查封廖的银行账户、财产导致自己的日常开销无法保障,被告人兰某便萌生了转卖宾利牌跑车的想法。

    2018年5月,为规避公安机关查扣卖车款,被告人兰某要求购车人钱某给付现金。当钱某表示无法提取大额现金后,被告人兰某又要求钱某将购车款转账至其父亲兰某某的银行账户。同年5月11日,钱某将购车款135万元汇入兰某某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兰某又通过兰某某的银行账户将卖车款转账至刘某林、刘某才账户,之后又再次转至其他人的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在明知购车款中的60万元系廖某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前提下,被告人兰某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名下车辆变现并进行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依法惩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兰某归案后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和预缴罚金等情节,可依法从轻或从宽处罚。综上,吉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兰某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兰某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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