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商定占股份额,进行分工安排,置办场地原料,招募技术人员,寻好销售下线……这一系列周密细致的操作背后,是为拆解废旧蓄电池提炼粗铅牟利之巨所驱使。该案系吉安市首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报请江西高院同意,吉安中院将其指定吉水县人民法院管辖。5月26日,吉水法院对该案宣判,判令被告陈某、黄某军、曾某青、吴某四人共同承担非法炼铅所导致的大气污染生态修复鉴定费用5万元以及修复费用11.3383万元;被告陈某、黄某军、曾某青、吴某、于某生五人承担土壤污染损害鉴定费用3万元,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完成对受污染土壤的修复,否则承担修复费用114.736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致歉。
案中所涉陈某等五人因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此前已分别于2019年12月、2021年4月被吉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余万元不等的刑罚。
庭审中,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陈某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主犯陈某尚在服刑,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加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2月,来自安徽阜阳的陈某与住在吉安的黄某军、曾某青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资质、未建设污染处理设施的前提下,租赁黄某荣(已获刑)位于吉水县某乡镇水泥厂内的一处厂棚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提炼还原粗铅牟利。陈某负责购买“原料”、销售“产品”;黄某军、曾某青负责采购炼铅设备、厂房建材,黄某军还负责财务后勤;陈某的同乡吴某负责前期筹建、日常管理;黄某荣明知该厂未取得相关手续,还积极予以协调,帮助搭建厂房并掩饰其违法行为。
2018年2月上旬,被告陈某累计购进588余吨拆解好的蓄电池的铅片,炼出铅锭314余吨。于某生等人未对拆解过程中溢出的废电解液作任何处理,直接将其倾倒在地上,最终经厂区排水沟流入外环境。截至同年3月16日,拆解131余吨废旧电池产生废硫酸水9余吨,即被当地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查处。同年4月,被告陈某逃窜至安徽定远非法炼铅,后被抓捕归案。
经鉴定,本案中陈某等人非法处置的废旧铅蓄电池、废铅渣均属危险废物。非法炼铅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含有烟铅尘、二氧化硫,其浓度分别超出排放标准的60倍、13680倍。累计排入大气环境中的含铅烟尘量为0.139吨,二氧化硫量为12.3吨,属于有毒有害气体。同时,还对厂区内部和周边的土壤造成重金属污染,土壤环境损害费用核算总计114.736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共同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本案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为起诉)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被告陈某等五人非法拆解铅蓄电池、炼铅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且在当地产生较恶劣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鉴定机构利用科学调查和事迹勘测取得数据和资料,得出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其程序合法、方法科学合理、内容真实,结论可信,予以认定。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