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拓宽上坟老路,被告人肖某雇请挖机清理山场(该山场属于省级公益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征得林权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持油锯采伐沿路两旁山场上的松树、阔叶树等树木,并将采伐的树木运往其经营的山庄作柴火烧。经鉴定,肖某盗伐的林木立方蓄积27.5274立方米,出材量17.6204立方米。
法庭认为,被告人肖某盗伐公益林数量巨大,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及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