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父母不抚养子女,子女可以拒绝赡养老人吗?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就遇到这样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62岁的老人邓某某到法院起诉,声称其有五个子女却无人养老。
法院立案后,经法官调查:邓某某于1983年与罗某某在吉水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邓某1、儿子邓某2(现改名为王某某),1989年与罗某某在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0年邓某某与刘某某在乐安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邓某3(现改名为刘某某)、邓某4(因缺乏证据支持,无法证明邓某4为邓某某亲生女儿),1997年邓某某与刘某某办理离婚手续。此后,邓某某与邓某连同居,于1998年生育儿子邓某5,后邓某某与邓某连补办了结婚登记,2016年邓某某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邓某某与三个前妻离婚后,所生小孩均随母亲一起生活。
近几年,邓某某因年老体弱,疾病缠身,且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以其年满60周岁、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其成年子女应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子女支付抚养费。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联系到其子女,转达其父亲邓某某的想法,并告知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作为子女应当履行的义务,其子女均表示父亲未抚养过自己,从小也没感受到来自父亲的亲情,不愿赡养。法院遂作出作出判决,除邓某4无法证明系邓某某亲生女儿外,其余四名被告每人每月给付邓某某赡养费2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虽然生活中存在一些父母子女互不关爱、关系恶劣的现象,但从情理角度来说,中华民族讲究父爱如山、母爱如水、百善孝为先,从法律角度来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但如本案一样,可能有人认为这很不公平,为什么父母没有抚养过我们,我们却要抚养父母呢?其实这主要来源于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与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相对应的是,父母有权要求子女赡养。
法官在这里告诉大家,无论是讲情理还是法理,父母子女都要相互关爱,相互扶持,法律讲柔情,但也有刚性的一面,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都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当遇到父母子女无法达成一致时,子女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父母支付抚养费,父母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子女支付赡养费。只有父母子女相亲相爱、相互扶持,才能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