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对象错误 法官引导诉讼当天立案调解当天结

  发布时间:2022-01-13 11:17:38


    吉水法院网讯  近日在吉水县法院调解室,原告王某激动的对承办法官说:没想到那么快,谢谢你帮我的大忙。原告王某起诉之后发现对象错误,法官引导原告重新起诉,并在立案当天组织双方调解结案。

    原告王某2021年3月份到何某的小型竹木厂从事电锯木板的工作。2021年5月20日原告王某在工作期间不慎电锯到右手食指和大拇指,造成右食指肌腱关节囊断裂伤,并大量出血,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原告王某出院后向吉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吉水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于是,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吉水县某炭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院立即前往被告吉水县某炭厂所在地送达应诉材料,由于工厂老板不在厂里,员工也拒绝签收,承办法官将应诉材料留置送达,并留下工厂老板的电话号码。当承办法院返回法院后,及时与被告吉水县某炭厂的老板杨某取得联系,经调查核实原告王某并不是被告吉水县某炭厂雇请的员工,而是吉水县某竹木厂老板何某雇请的员工,吉水县某竹木厂只是租用吉水县某炭厂的厂房生产,两家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得知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马上将这一情况告知原告王某,原告王某表示同意对被告吉水县某炭厂撤诉,但希望承办法官能帮助其解决这件事情。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王某由于自己文化程度不高,不认识几个字,诉讼能力不强,儿子又远在外地上学。于是一方面引导原告王某撰写起诉状,重新起诉吉水县某竹木厂;另一方面主动联系吉水县某竹木厂的老板何某和原告王某第二天到法院进行调解。

    第二天承办法官先引导原告王某去立案;并立马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的向双方释法明理,并顺利的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吉水县某竹木厂当即履行。于是出现开头的一幕。

    自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来,吉水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用心用情解民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该案件的办理正是该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来成果转化的真实写照。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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