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丁江法庭在诉前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保证了节前的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原告胡某诉称,被告刘某非法放养的香猪损毁其4年树龄的脐橙果树约150株,造成原告胡某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后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起诉至本院。
在诉前调解阶段,吉水县人民法院丁江法庭陈贵信庭长仔细审查起诉材料并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及时主动和乡镇、司法所、村委会干部联系,掌握前期情况。
针对原告的起诉,陈贵信告知原告胡某诉讼的难点,香猪毁坏果园造成的财产损失还不确定,财产损失金额的确定还得经过鉴定的程序,诉讼时间长、成本高;针对被告刘某表示毁坏果园的香猪不一定是他家的,对香猪损害果园一事予以否认的情况,陈贵信表示村镇干部到现场查看,刘某的香猪养殖场在山背面、案发周边5里之内没有第二家饲养香猪的养殖户,且确实存在香猪损毁果树的情况。
据悉,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系多年的同学、朋友,因为这件事双方矛盾巨大,关系一度降至冰点。为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陈贵信积极组织原告胡某、被告刘某进行调解,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努力寻找双方矛盾化解的平衡点。最终,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握手言和,成功调解的同时还挽回了一段多年的友谊,这起因香猪损坏果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