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诺,一旦公司解决危机,正常运转盈利,将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吉水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某在吉水法院执行局写下了该承诺书。
据悉,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调查,作出了行政处罚35万元的决定。因该企业拒不履行,吉水县应急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企业既不报告财产,也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办法官依法查封其名下的财产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在采取限高措施后,企业负责人谢某终于主动联系法院。原来,在事故发生后,企业损失惨重,生产经营陷入困难。为走出困境,恢复生产,企业通过多方努力进行资金融通,希望法院解除限高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机。
吉水法院始终在执行工作中秉承善意文明理念,活用“放水养鱼”工作方式,扶助困境企业渡过难关。经承办法官居中调解,吉水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解除该企业的限高措施。目前,该企业已复工复产,并缴纳了部分履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