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学亮、市检察院检察长赵志明率队赴吉水法院审判庭现场观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庭审。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宁彬山、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伍春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乐夫及有关负责同志随同旁听。
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钟某盗窃案、胡某盗窃案两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案件在县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县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官针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慎重细致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包括被告人是否了解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后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否有值班律师在场等。
经审查,法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并听取人辩护人意见,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庭审总用时28分钟。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自愿接受处罚。
庭审结束后,市人大调研组对县法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参与观摩庭审的代表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能够尊重保障人权又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更能够彰显司法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科学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更好地推进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吉水法院按照上级法院要求,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审判效率,2021年以来,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47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237件,认罪认罚适用率达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