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个场地如果没有租下来,球馆也就不用开了,实在是太感谢法院了,为我们这种小企业排忧解难!”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某羽毛球馆老板游某激动地握着吉水法院承办法官的手,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据悉,李某在商城四楼租赁场地共计2130平方米经营健身馆,并将其中的936平方米转租给本案被告游某经营羽毛球馆,后李某将健身馆经营权和原2130平方米的租赁合同一并转让给了本案原告胡某。2022年1月,在胡某重新装修健身馆期间,发现游某的羽毛球馆多占用了55平方米,占用面积并不在与李某的租赁合同范围之内,遂要求游某将该区域返还,因协商未果,胡某将游某诉至法院。
在收案后,承办法官进行实地走访了解情况。据了解,游某对多占用的面积并无异议,但是因羽毛球馆已经装修完毕,且按照图纸对照,占用的区域系球馆盥洗区域,功能性对球馆极其重要,如机械返还该区域,势必会对装修造成破坏并产生经济损失,影响到球馆的日常经营。经研判分析,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法理的角度为当事人做工作。经过三轮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由被告出资继续租赁该占用区域并补足过去占用时未支付的租金,该案圆满调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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