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事实真相 巧追拖欠款项

  发布时间:2022-04-21 11:07:22


    “真是太感谢您了,不然我的钱肯定是打水漂了!”年近6旬的郭某激动地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郭某的律师也在一旁说:“这个案子的证据确实不足以还原案件真相,还是我们的人民法官经验老道,值得点赞!”

    事情还要从一个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说起,郭某于2021年在刘某承揽的工地贴地面瓷砖。关于贴砖的报酬,郭某声称对方未支付分毫,而刘某称已经全部给付。双方争执不下,郭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经承办法官了解,原告郭某所提供的证据仅有其自己记账的记事本,且并无被告刘某签字,无法自证其说。为还原案件真相,承办法官传唤原、被告前来调解。

    调解过程中,刘某承认郭某受他所雇在工地贴瓷砖,但坚称该笔款项其已在2021年8月份已经付清,并且详尽描述了当时付现金给付的时间、地点,并表示当时给的现金也没有打收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而郭某则表示自己没有结到这笔钱,而且刘某一直都是微信转账付款,其所说的付款地点自己从未去过。

    考虑到调解过程中刘某承认了雇佣工作的事实,举证责任已经发生转移。承办法官认为应由其证明其付款的事实,尤其是在一反常态的使用现金支付时,是否有证据佐证其支付款项的时间及地点。

    在刘某表示无法举证时,承办法官告知:如果无法举证其已付款项,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某自知理亏,遂与郭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5000元,该案成功调解完毕。

    在办理民事案件时,由于群众的证据意识不强,通常不能够通过.实践中,适当地通过组织双方调解,倾听双方对案件事实的述说,在办案过程中明确举证责任,更好为后续案件的调解或者判决作铺垫,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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