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店主为“拉新”非法售卖公民信息 吉水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宣判

  发布时间:2022-06-20 14:43:45


    手机APP运营商采取各种活动吸引消费者时,也给了一些投机取巧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违规从事“拉新”业务,利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便利,出售客户的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给他人用于注册APP账号从而获利。近日,吉水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刘某是一家移动营业厅的经营者。2020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被拉入一个俗称“拉新”业务的微信群兼职赚钱。被告人刘某利用为客户便利业务的便利,将客户的手机号发在“拉新”业务群,由群主使用该手机号注册京东、抖音等网络APP,刘某再将收到的验证码发至微信群即完成一单,每单可获取1元至10元的提成。截止2021年6月,被告人刘某通过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4821.26元。

    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经营营业厅期间,利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便利,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21.26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向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起诉人交付赔偿款4821.26元;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大数据时代,信息高速发展便利生活的同时,滥用个人信息现象也随之出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合法借贷、在正规平台购物等等,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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