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繁简分流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14:44:12


    为促进司法公正,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推进民商事审判运行机制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深入推进分调裁机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推动和规范我院诉前调解、繁简分流和速裁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建立民商事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组织架构和流转程序,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

    第二条 繁案是指案情繁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主要为:

    (一)工伤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公司票据有关的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

    (二)再审和发回重审案件;

    (三)新类型或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

    (五)与破产有关的;

    (六)起诉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的;

    (七)其他事实不清、法律关系不明,争议较大或工作量大的繁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 简案是指除上述繁案以外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明确的简单民商事案件。主要为:

    (一)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案件;

    (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四)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五)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

    (六)适宜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效率;

    (三)简单案件的审理重在“简审、重调、速裁”、繁难案件的审理重在“精审、细研、慎判”。

    第五条 对于其他难以判断繁简标准的案件,参照《吉水县关于深入推进“分调裁”机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处理。

责任编辑:吉法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