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15:10:37


    为整合诉讼事项、拓展服务功能,向诉讼群众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方便当事人集中办理除庭审以外的全部诉讼事项,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范。

    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对外坚持以当事人和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为核心,在诉前、诉中、诉后为诉讼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对内则以法官和审判工作为中心,集约式协调处理诉讼事务,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把法官从非审判事务中解脱出来。

    第二条 原则上除开庭以外的诉讼事务一律在诉讼服务中心进行,严禁将当事人、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等带入办公室。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每周一设带班领导一名,对诉讼服务中心的运行进行总协调。诉讼服务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法警大队负责;全程监控等信息技术保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法官接待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申请法官接待人员在诉讼服务中心提出约见法官申请后,由约见法官窗口人员初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案件信息,并电话联系法官,协助法官确定约见方式(现场约见或预约约见),安排法官接待室。

    (二)法官因办案需要自行约见当事人或代理人等,应在诉讼服务中心接待。

    (三)如出现诉讼群众滞留吵闹等现象,由法官和安保人员共同处置。

    第五条 案件查询工作的相关要求 :

    (一)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案件查询窗口,负责为当事人提供在审案件的承办庭室、承办法官、审理进度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协助办理阅卷、查档、出具生效法律文书证明等工作。

    (二)未结案和已结案但未归档的案件,由窗口人员联系承办法官处理阅卷申请。已归档的案件,由窗口人员联系档案员处理查档申请。

    (三)承办法官或档案员经诉讼服务中心案件查询窗口联系后,确定接待时间,在诉讼服务中心接待申请查询人,完成阅卷或查档工作。

    (四)办理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业务的,由案件查询窗口联系承办法官,经承办法官核实并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后,可由窗口工作人员代为送达。

    第六条 材料收转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材料收转窗口和诉讼事务窗口。材料收转窗口负责收转证据、答辩状、代理词、送达回证等诉讼材料;诉讼事务窗口负责收转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管辖权异议、回避、诉中财产保全、公告送达等申请材料。

    (二)对于需要即时处理的紧急材料严格遵循随收随转原则,经窗口工作人员与承办法官沟通确认后,由承办法官安排人员前往窗口签收。

    第七条 费用结算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费用结算窗口,负责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的交纳及退费,保证金、公告费用、罚金和其他代收款的收取。

    (二)缴费人员凭银行缴费凭证换领正式发票的统一在费用结算窗口进行。

    (三)退费申请材料由承办法官收取并确认后,以内部流转方式交行装处审核。需要退费申请人办理收领手续的,统一在费用结算窗口进行。

    第八条 判后答疑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判后答疑窗口,负责协调案件承办人对本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

    (二)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有异议,或对窗口答疑不满意的,均由窗口人员通知案件承办人或其所在部门答疑。

    (三)裁判文书落款时间后六个月内的答疑申请,原则上应由案件承办人接待,有正当理由不能答疑的,由所在业务庭另行安排答疑人员。

    (四)对于判后六个月内承办人答疑三次以上或吵闹激烈的当事人,由分管领导协调,安排案件承办人在信访接待中心答疑。

    第九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置的执行事务窗口原则上由执行局安排人员值班,执行过程中的各类相关事务均由执行事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待。

    第十条 诉讼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要求:

    (一)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制服上岗,在岗期间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工作高效、方法适当。

    (二)严禁在工作期间吸烟、嬉笑、玩耍、串岗、玩手机、淘宝或作出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言行。

    (三)严禁发生“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贬损法院工作人员形象,疏离干群关系的现象。

    (四)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 午 14:30 至 17:30。如工作时间有调整,应在诉讼服务大厅公示。

    (五)诉讼服务中心实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严禁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迟到、早退、随意脱岗。

    (六)诉讼服务中心的复印、打印、扫描等便民服务设施和急救药品、雨伞、老花眼镜等物品由诉讼群众无偿使用,费用由本院承担。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指导诉讼群众正确操作,合理使用,避免损坏和耗材的浪费。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投诉举报区。

    (二)诉讼群众有投诉举报需求的,由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引导其通过书面形式交到投诉举报专用信箱内,或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 诉讼服务热线实现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对违反管理要求、接待规定或岗位职责等人员,均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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