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15:13:26


    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三个立案窗口,立案庭两个窗口负责行政、刑事和民事立案工作;执行服务中心立案窗口负责执行立案工作。

    第二条 立案工作的日常管理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第三条 立案人员应以“从源头上根治立案难”为己任, 不断规范立案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模范遵守立案登记制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条 立案人员对于办理起诉及申请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服务网或诉讼服务大厅的便民服务设施,查阅诉讼权利和义务、知晓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和获取法院诉讼服务的途径等信息。

    第五条 立案人员对适宜调解的纠纷、争议,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途径化解纠纷;对不同意立案调解的,按照立案登记制规定依法立案;对同意立案调解的,应当积极关注调解进度,严禁出现以调代立等拖延立案情形。

    第六条 立案人员应当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 对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纠纷,或新类型案件,积极做好疏导释明和前期处理工作,并及时层报分管领导。

    第七条 立案窗口与本院各业务庭室之间,与立案相关的卷宗材料流转工作由相应立案窗口处理,并做好流转记录。

    第八条 按照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网上立案工作。

    第九条 立案人员违反工作规定,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法依纪追究岗位责任。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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