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15:35:25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对象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金额为江西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50%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标的额超过江西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以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拖欠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3、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案件;

    (6)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标的金额

    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标的金额限额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的数据为准。

    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度统计数据发布前,本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39091元以下(含39091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9091元但在156364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后,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更新后,以更新后统计数据为准。

    三、立案程序

    5、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时材料齐全的,一般应在收到材料当日立案;当日立案确有困难的,应在三日内立案。立案后,应于二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

    6、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案件,仍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但应当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模式标注“小额”。

    7、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送达诉讼文书时一并送达《小额诉讼须知》。《小额诉讼须知》应载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内容。

    四、审理程序

    8、审理小额案件,在保障当事人基本诉权的前提下,可以在简易程序基础上更简化,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和审理案件。

    9、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10、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11、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12、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13、公开开庭审理小额案件,可以不必在开庭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开庭可以不必传票传唤,但案卷中应存有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的具体书面记录材料。开庭时间可以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开庭地点也可以在法庭之外的其他场所。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当事人未按时到庭,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

    14、小额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在通知开庭时,可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可以一次开庭审,当庭宣判,当庭制作送达裁判文书。

    1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小额案件,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五、文书制作

    16、小额案件的诉讼文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制作,适当简化。但裁判文书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法律依据、给付金额及期限等要素。

    17、小额案件判决书尾部应在最后一行加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程序转化

    18、小额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层报院长审批,可以延长一个月。如经审理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层报院长审批,可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19、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审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程序转化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七、其他

    20、本实施办法(试行)自2022年3月10日起实行。

    吉水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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