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讼服务标准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15:45:24


    为提升诉讼服务水平,依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法院诉讼服务标准化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和峡江县人民群众对诉讼服务的需求,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参与司法的主要场所,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功能、体现司法公开、展现司法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以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开庭以外所有诉讼事务为目标,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受理、诉讼辅导、材料收转、休息等候、调解速裁和矛盾预防化解等。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是指常驻或者派驻诉讼服务中心的法院在编干部和聘用人员,经法定程序进驻诉讼服务中心的志愿者、第三方服务人员和援助律师等在工作期间视同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掌握与服务事项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机制,严格依照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和文明接待要求履职尽责。

    二、立案服务

    第五条 立案服务(立案受理区)以窗口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为主,邮寄立案、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辅,实现窗口立案标准化、网上立案同质化和跨域立案全域化。

    第六条 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严格依据登记立案相关规定办理。

    上诉案件的移送依照跨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办理。

    第七条 申诉、申请再审材料由信访接待区(窗口)接待处理。跨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不接收信访和申诉材料。

    第八条 立案人员应做好送达信息采集、诉讼风险告知和多元化解指导工作,并通过 12368 短信向各方当事人同步发送立案流程节点信息。

    第九条 系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诉讼保全、特别程序和申诉、申请再审等案件可以通过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网上立案服务进行网上立案。

    第十条 网上立案的处理时限,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一律以当天处理为原则,2个工作日内处理为补充。

    网上立案诉请事项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或者管辖的,可在审查平台直接答复,能够确定主管部门或受诉法院的,一并告知。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系统载明的在先提交时间为上诉时间。网上上诉与立案窗口或邮寄上诉重复存在的,上诉时间依据在先原则确定。

    当事人或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本院提交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上诉状,按普通来信处理,并应当即时告知提交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本院申请省内跨域立案,应保障诉讼群众享受平等、同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本院经形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基本形式要求,或者违背就近原则,有滥用诉权的,可不协助。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跨域立案的,本院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管辖法院确认书和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严禁以其他法院也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

    第十四条 本院在处理跨域诉讼事项方面,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一律以即时处理为原则,当日内处理为补充。跨域工作人员之间应保持电话联系,共同落实跨域事项的处理进度。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依法邮寄立案材料,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以“收件部门不准确”、“统一拒收邮寄材料”、“无法核对身份信息原件”等为由,拒绝签收处理。

    三、分调裁服务

    第十六条 本院立案庭负责指派专、兼职程序分流员,负责多元化解和繁简分流的程序衔接、跟踪督促和提示指导工作。成立调解速裁团队,统一入驻诉讼服务中心,专职从事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和简案快审工作。

    第十七条 立案人员应主动告知诉讼群众有关多元调解优势,诉讼成本和风险等事项,引导其正确认识并接受多元化解和简案快审。诉讼服务中心应通过宣传片、印刷资料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强化诉讼辅导力度,引导诉讼群众认同分调裁机制。

    第十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要形成审判管理系统随机分流为主、人工分流为辅的科学高效分流体系,保障案件在立案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繁简分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同意委派委托调解的,立案人员应编立多元调委派/委托案件信息,并指导各方选定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十条 委派委托或邀请调解的案件,本院及各调解组织(人员)均不收取费用。达成调解协议后需要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不成功之后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

    四、综合服务

    第二十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导诉、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诉讼辅导、案件查询、诉讼收费、约见法官、判后答疑、投诉建议、安全保障、休息等候、执行事务办理和自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遵循最好的场所、最优质的服务工作理念,进一步改善诉讼服务场所,调整布局,美化装饰,开辟绿色通道,配齐便民服务设施设备。

    导诉服务由内外二部分组成,外部应规范设置路牌。内部应设立导诉台,由导诉员负责提供查询咨询、留言联系、发放宣传资料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跨域服务均由收转发 e 中心处理,窗口设置及具体的业务标准,遵照《全省法院诉讼材料收转发工作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诉讼辅导区,以法制宣传品、图书阅览、庭审直播、法治动漫和影视作品等形式,集中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辅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案件查询服务通过窗口查询、诉讼服务网络自助查询和12368 诉讼服务热线三种途径落实,负责为当事人提供在审案件的承办庭室、承办法官、审理进度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约见法官的服务范围以在审案件的承办法官,或其他诉讼事务的承办人为限。判后答疑的服务范围以裁判文书落款日期六个月以内为限。

    第二十六条 诉讼群众可通过诉讼服务中心投诉举报信箱,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 热线、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和全国法院监督举报网实现自助投诉举报。坚持现场投诉的,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接待,并视情况向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诉讼服务大厅的办公秩序安全、卷宗文书等材料安全和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安全。

    五、第三方服务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服务是指引入专家、律师、心理学家、社会志愿者等力量,为诉讼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矛盾化解、全民普法和代理申诉等多元服务,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成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二十九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为第三方服务群体设置办公休息更衣场所,提供停车用餐等服务,提高社会第三方的职业尊荣感,强化诉讼服务的凝聚力。

    诉讼服务中心可通过扩大社会服务领域、实行送达、鉴定、担保和扫描等项目外包,以及引入市场管理机制、建立群众公开评价系统、构建协作辐射型诉讼服务格局等,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六、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待规范

    第三十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提前到岗做好上岗准备,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

    在岗时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并保持精神饱满、仪表端庄、用语文明,举止得体,自觉以良好的司法形象展示人民法官风采。 接待诉讼群众态度诚恳,言语亲切。正确使用“您好”“您有什么事情”“请您出示身份证明”等文明用语;严禁使用审判忌语和辱骂、嘲讽、挖苦语言;不得有冷、硬、横、推 行为。

    第三十一条 材料交接均应使用双手。接收诉讼群众材料的,不得随意摆放。递交诉讼群众材料的,不得摔扔,并应嘱咐其收好。

    第三十二条 接受诉讼群众的法律询问,应以口头形式当场回复。严禁发表预测裁判结果、判断诉讼风险、评判裁判文书质量等涉及案件实体处理的言论。

    对诉讼群众提出的问题,能够马上答复或办理的,均应当场完成;一时无法解决的,应当约定再次联系的时间或告知其处理方式和流程。

    第三十三条 工作中应优待军人,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必要时积极为上述群体协调开辟绿色通道或安排休息等特殊需求。

    第三十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具备发现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的敏锐感,以及文明高效处置应急事件的能力;密切关注职责范围内每一个诉讼群众的情绪和言行,并以高度的责任感规范自身言行,防止引发秩序混乱,酿成事件。

    吉水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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