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法官,这笔赔偿款拖欠了如此之久,你还把我们的诉求放在心上,实在感谢法官,感谢法院!”在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申请人李某激动的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诚挚的感谢道。
原来早在2002年,黄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过程中,因车辆制动性能不良且在超载情况下,在吉水县城十字路口将未走人行道横过车道的赵某、李某、曾某撞倒压伤,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赵某、李某、曾某与黄某、靖安县某汽车运输公司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审理,黄某、靖安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判决赔偿三原告共计83620.79元。因黄某、靖安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受限于当时的执行环境,执行法官纵使多番努力,也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也随之陷入僵局。
转眼已是20年后,在一次城镇困难群众走访过程中,申请人李某系城镇困难群众,便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和走访的法官反应了自己的案情。掌握到案情后,走访法官立刻与执行法官衔接。20年前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已经退休,但是案件的执行却不会画上句号。经协调,新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调取了20年前的执行卷宗,接过这宗执行案件的接力棒。经执行法官调查,意外的发现靖安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经营情况良好,公司账户资金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即刻冻结、扣划该公司账户余额并敦促其尽快履行剩余赔偿款。在司法的震慑下,该公司负责人最终将赔偿款足额履行完毕,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