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协助销赃获利二万 被判刑三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23-01-11 15:21:01


    山东一小伙在经营手机店期间,协助诈骗团伙处理苹果手机、IPAD等电子产品218部,关联诈骗金额高达149万余元,自己仅从中获利2万元,却要面临3年牢狱之灾。近日,吉水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悉,被告人刘某在山东省潍坊市经营一手机店。诈骗团伙通过微信与刘某达成协议,由诈骗团伙在京东商城选择山东省潍坊市当地的手机店购买苹果电子产品,引导被害人代为付款,并将收货电话和地址填写为刘某的进行收货,刘某收到赃物验机无误后在市场内进行转售,售得赃款由其本人及朋友的支付宝收款后,再通过其本人及朋友的银行卡转给诈骗团伙,刘某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牟利。自2022年7月初至8月4日,被告人刘某共收到苹果手机、IPAD等电子产品218部,京东订单47笔,总价值1,490,012元,关联电信诈骗案件13起,关联诈骗金额425,896元,从中获利约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诈骗团伙发给刘某的订单数量多且密集,且每次提供的收款账户不同,不符合常理,刘某理应意识到订单来源的合法性;其次,刘某收到上线安排过来的包裹后,期间接到被害人电话,质问其为何要诈骗,刘某亦应意识订单的合法性;再者,刘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其明知是用诈骗的赃款在京东下单,只是认为其本人没有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与其无关,故仍然与诈骗团伙合作,为其接收赃物,并予以转售。综合其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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