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水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发布时间:2023-01-16 11:07:55


    1月1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吉水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被告因婚姻家庭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和,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充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比较常见,弱势一方受文化水平等限制而难以知悉财产情况,从而导致举证困难,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也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正式入法实施,有效推动解决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下一步,吉水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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