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升压电网捕野味,男子非法狩猎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3-02-21 16:07:47


    “我原本只是嘴馋想弄点野味尝尝味道,没曾想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谈起经过,张某苟悔不当初。

    在吉水县尚贤乡,一男子打起了“野味”的主意,无视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依然顶风作案,在禁猎期内通过自制升压电网非法猎杀野兔、野猪和草鸮等野生动物。近日,吉水法院判决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没收作案工具,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上缴国库。

    据悉,被告人张某苟在吉水县黄桥镇西同村一处山林踩点后,打算在此处布置电网进行狩猎。其与妻子王某(另案处理)在踩点处一同开辟出一条千余米的路线,使用电瓶、增压器、家用铁丝作为狩猎工具,用木桩固定铁丝,通过增压器将220V的电瓶电压增加至2000V,再将增压器连接铁丝,生物触碰铁丝后即被电晕或被电死。直至案发,张某苟在此处陆续狩猎到野兔、野猪和草鸮等野生动物。张某苟狩猎到野兔后或自己食用或出售,狩猎到野猪后大部分用于出售,非法获利1300元。后经群众举报,办案民警在张某苟家冰箱搜查到一只野兔、草鸮尸体和部分野猪肉。

    经鉴定,该野兔为华南兔,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80元;草鸮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0元;兽类动物残体因特征不全,无法鉴定物种、保护级别和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危害人畜安全的自制升压电网等猎捕工具和装置及狩猎方法捕猎,非法捕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鸟类野生动物草鸮1只(价值15000元)和国家保护的兽类野生动物华南兔1只(价值80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苟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000元,承诺劳动代偿,退缴违法所得13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从轻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调查评估意见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吉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减少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减少疾病传播风险,民众应自觉抵制对野生动物的乱捕滥猎,认识到猎杀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切勿为满足一时贪欲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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