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牛藏匿后意图卖牛销赃,却在交易现场被人撞破后仓皇逃窜,又在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案发现场的白手套中残留的DNA却成为破案铁证。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盗窃罪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被害人刘某将所养黄牛拴在涵洞内吃草,可在第二天准备将牛牵回家中时牛却不翼而飞。刘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调查工作,发现被告人邱某兵有重大作案嫌疑。邱某兵,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后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民警将其传唤后坚称自己没有盗窃行为,拒不认罪。
经调查,该黄牛因无人看管,被偷牛贼盗走后栓在山岭偏僻处藏匿。藏匿几天后,偷牛贼准备将偷来的黄牛处理掉,将买主带至藏匿处看牛。正在谈交易时,被同村人王某撞破。王某认为在场人形迹可疑,当场高声质问是否有盗牛行为,做贼心虚的偷牛贼遂将牛弃于原地仓皇逃离。经王某指认,正在谈交易的其中一人系邱某兵。
在种种证据均指向偷牛贼就是邱某兵的情况下,案发现场由偷牛贼留下的白手套成了填补证据链的有力证据。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盗窃现场遗留的赃物白手套中检出人DNA系被告人邱某兵的DNA,鉴定结果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尽管被告人邱某兵对盗窃一事矢口否认,但铁证如山,一条清晰完整的证据链被梳理了出来,展示出被告人邱某兵清楚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一只白色手套系被害人在牛失窃次日早上发现,属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物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鉴定,在该手套中检出人DNA,与被告人邱某兵血样在D8S1179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被告人邱某兵辩称该手套系他人栽赃陷害,该辩称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结合白色手套被发现的时间、地点、DNA鉴定结论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邱某兵在牛失窃时去过被盗现场偷牛与藏匿现场卖牛的事实。被告人因妨害公务罪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实施盗窃犯罪,应当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辩称其未实施盗窃行为,该辩称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