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获利四百元 二人因开设赌场被判处实刑

  发布时间:2023-03-29 10:08:19


    陪同赌客赌博、保管赌场的抽头渔利,从中获利仅四百元,却被判处实刑。近日,吉水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被告人周某伙同龚某明、肖某军(均已判决)等人在民房中以扑克牌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赌场安排人根据每局赌桌下注金额抽头渔利,每局金额为数百元不等,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约五万余元。被告人周某在赌场内负责陪赌客赌博,分得400元;梁某经安排负责清点、保管赌场的抽头渔利,获利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为牟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应承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一致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各400元,均系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伙同龚某明、肖某军等人提供场所召集人员赌博,并在赌场陪赌,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在赌场老板即同案犯龚某明安排下,清点、保管赌场的抽头渔利,为赌场提供服务从而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认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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