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一审宣判二十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案 主犯最高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23-04-03 10:11:25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强等二十名被告人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一案,主犯黄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其余十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左右,被告人黄某强开始密谋非法生产麻黄碱牟利,并陆续邀请被告人王某德、邱某忠等人加入非法生产麻黄碱。经黄某强安排,由其本人出资、幕后组织、策划,王某德负责寻找生产场地、雇请制毒工人、管理,邱某忠负责雇请技师、管理。黄某强邀请其表弟被告人郑某聪、从事化工行业的谢某釗负责购买制毒原料设备。后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寻找到被告人杨某在吉水县经营的某养殖场为生产麻黄碱的窝点,并陆续做好寻找制毒技师、工人,购买盐酸、玻璃反应釜等原料设备等准备工作。自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在黄某强的指使下,组织技师、工人多次在养殖场非法生产麻黄碱。被告人董某勇还为窝点生产苯丙酮约64千克。期间,被告人钟某俊以提供原料苯丙酮方式加入非法生产麻黄碱。被告人谢某、肖某国为牟利,非法买卖盐酸2350千克。至2021年7月,窝点累计生产麻黄碱69千克,由被告人王某香、邱某忠等人从窝点运到了福建被告人住处,已被公安机关全部缴获。2021年7月,吉安警方在公安部统一指挥调度下,将该养殖场生产窝点查获,当场抓获七名被告人。

    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强等十六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幕后出资、组织、策划或寻找场地、雇请人员、负责管理或采购运输原料设备或担任技师、工人或提供后勤保障等不同方式,参加非法生产麻黄碱活动,生产麻黄碱69千克,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董某勇为窝点生产苯丙酮约64千克,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强、邱某忠、钟某俊、王某香、蔡某林等人非法运输麻黄碱69千克。被告人谢某、肖某国明知盐酸是易制毒化学品,未经许可擅自买卖盐酸2350千克,情节严重,二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被告人黄某强、邱某忠、钟某俊、王某香四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王某德等十三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蔡某林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谢某、肖某国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最后,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依法认定主从犯,并结合各被告人具有的毒品再犯、累犯、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不同量刑情节,依法对二十名被告人作出了十五年至三年,并处没收一定数额财产或并处罚金的判决。

    法官寄语:

    毒品是万恶之首,一旦沾染毒品,可能引发实施暴力犯罪、自伤自残,对亲友、社会公众都可能产生严重的威胁或危害。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应当切实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保护自己,珍爱家人,远离毒品,自觉抵制毒品犯罪,共同营造风清气朗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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