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以劳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0月,被告人高某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以出售获利和自用为目的,在吉水县某自然村“翻坑”山场,使用油锯盗伐杉木2次。经鉴定,被高某所盗伐的林木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高某盗伐的杉木林面积为1亩,杉木蓄积量3.1188立方米;造成的生态损失1,447元。2023年5月23日,吉水县某村委会与高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协议:1.高某愿意以提供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1,447元的生态损失费用,并根据村委会的工作任务要求服务不少于8天,在6个月内履行完毕;村委会为高某进行公益劳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补植复绿、防火巡林、林木管护、疫木处理等人必要的劳动机会、场地等,并按每天200元标准折抵高某的劳务代偿费用,在高某提供公益劳动时,对其出勤情况进行管理;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三方对高某通过提供公益劳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监督验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砍伐他人所有的杉树立木蓄积3.118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高某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林木资源和林地植被,危害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造成损失碳汇价值累计180元和补植复绿费用1,267元,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以高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鉴于高某与吉水县某村委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协议》,愿意“以劳代偿”弥补生态损失,并考虑其家庭困难等情况,故判决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高某按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协议的约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生态损害补偿费用1447元同等价值的公益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