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条”起诉索欠款 查清事实定纷争

  发布时间:2023-06-21 09:11:18


    众所周知,领条是收款人在收到款项后向付款人出具的付款凭证,是付款人用以证实其已向收款人付款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付款人尚欠收款人应付款项,反而是付款人尚欠收款人应付款项的反面证据。日前,吉水法院八都法庭受理一起相关的奇特案件,原告手持“领条”复印件向法院起诉他人欠款。

    据悉,被告肖某苟承建某村新农村建设,原告周某光用自有的小型农用车为其装运砂石,2019年,原告为被告装运细沙一车、砂石三车到被告指定的工地,原告先行垫付了货款,然后要求被告支付砂石款的货款及运费3200元,但被告没有及时支付。2022年1月30日,被告叫原告和其他两部车车主一起结算,要求三人写了领条,条子载明每人领款金额,被告再将相应所欠砂石款转给三人,三人出具领条后,被告却一直未支付欠款,原告多次电话及上门追问,均未支付相应款项。原告遂持领条复印件向法庭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3200元。

    法庭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原告严重缺乏相关证据,故电话联系被告肖某苟核对确认相关事实,肖某苟拒不承认欠原告砂石款。鉴于原、被告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承办法官联系原、被告双方到法庭进行当场对质。肖某苟到场认为,领条上未载明付款人,原告周某光并未与其对账过,也未收到原告领条,不能认为是其欠原告砂石款,且原告已经出具领条,相应的款项应视为已经领取,不存在还欠原告砂石款的情形。周某光称,当时肖某苟让其出具领条去找其妻子领款,但周肖某苟的妻子收了领条说过两天转款,但一直未付款。

    双方事实争议较大,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向一起出具领条的其他两人及工程发包方及被告合伙人进行深入走访调查,通过调查研判确认,周某光确实向被告肖某苟装运了细沙一车、砂石三车,但是否结清砂石款及款项数额无法查明。承办法官调取了原告周某光手机上年前向被告肖某苟索要欠款3200元的所有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并与被告肖某苟对质确认了微信语音聊天的真实性,另原、被告也认可双方并无其他经济往来。在多方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肖某苟终于认可其尚欠周某光砂石款3200元,恳求法庭给予其付款期限。最终,经过法庭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调解后,承办法官告诫原告:如对方不能当场支付,未实际领款切莫出具领条,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原告周某光认识到了自己的失误,并向承办法官表示了感谢:“如果不是法官帮我审理清楚,我这笔砂石款基本上是打水漂了”。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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