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早已为广大驾驶员所熟知,可总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吉水一男子在醉酒后驾车导致车祸,自身当场昏迷,却依然要承担醉驾的后果。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在外用餐。期间,王某大量饮酒。用餐结束后,王某驾驶无牌二轮机动车搭载朋友与曾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侧面碰撞,王某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无信号灯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0823mg/100ml,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取得交通事故相对方曾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法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214.08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受到惩处。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