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我是实在没办法才打官司,要不是法官查清楚,对方一定会痞掉这笔欠款……”,原告周某光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连连对法官表示感激之情。
近日,原告周某光向吉水县人民法院八都法庭起诉被告肖某苟欠其砂石款3200元。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原告仅有一张自己出具的领条复印件,而该领条只能证明原告已领取了砂石款,不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砂石款,故电话联系被告肖某苟核对确认相关事实,电话中,肖某苟拒不承认欠原告砂石款。鉴于原、被告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承办法官要求原、被告双方到法庭进行当场对质。被告到场认为,领条上未载明付款人,原告周某光并未与其对过账,其也未收到原告领条,不能认为是其欠原告砂石款,且原告已经出具领条,则砂石款应已被领取,不存在还欠原告砂石款的情形。原告则称,当时被告让其出具领条后去找被告妻子领款,但被告的妻子收了领条称过两天转款,却至今未付款。
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主动找到工程发包方、一起运输砂石的其他两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到原告装货的砂石厂进行深入走访调查,通过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逐渐清楚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原来被告在八都镇某村承建新农村建设工程,雇请原告用小型农用车为其装运砂石。2021年,原告先行垫付了货款为被告装运细砂一车、砂石三车到被告指定的工地,然后要求被告支付砂石款及运费3200元,但被告没有及时支付。2022年1月30日,被告让原告和其他两部车车主一起前来结算,要求三人写下了领条,条子载明每人的领款金额,被告收到领条再将相应所欠砂石款转给三人。然而,三人出具领条后,被告却一直未支付欠款,后原告多次电话及上门催要,被告索性不认账,无奈之下,原告向法庭起诉。在多方证据相互印证之下,被告终于认可其尚欠原告砂石款3200元,恳求原告给予其付款期限。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砂石款3200元,被告自愿保证在2023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
“从案件标的额来看,这是一起小小的案件,但从老百姓个人来讲,查清楚案件事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就是为他们主持了正义。我们在案件办理中,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尽力去调查了解真相,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刘春伟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