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据悉,自2013年以来,蔡某某因房地产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先后向周某、罗某等数十人借款并注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因政策改变导致项目停工亏损,蔡某某无力偿还上述债务,周某、罗某等人于2017年先后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判决、裁定,认定蔡某某及其名下的开发公司需偿还债务本金共计3000余万元,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蔡某某并未主动履行,周某、罗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吉水县人民法院先后发送了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将蔡某某及其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冻结其个人及公司账户,但蔡某某不予理会。后执行法官在远赴海南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蔡某某多次变更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并且新开多个不被法院监管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之前项目的补偿款,意图规避人民法院执行。与此同时蔡某某将这几笔补偿款用于偿还其女儿、儿媳、朋友等近亲好友之间的债务,并且指使亲友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债权,从可供执行的2600多万元补偿款中转移资产1500多万元,致使周某、罗某等多名债主需执行的债务本金2300多万元无法偿还,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1年7月,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恶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他人名下,规避人民法院执行,既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最终也令自己身陷“牢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