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去年遭遇了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了一些损害,现在想要求肇事者支付应有的医疗、护工等费用......” 为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后续赔偿问题,9月13日,谢某偕同其支持起诉人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周检察员,共同来到了吉水县人民法院八都法庭。
事故发生在2022年6月,谢某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孙某在105国道相撞,经交警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孙某只赔偿了部分医疗费,剩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共计56639.5元,孙某均未及时赔付。为此,谢某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在吉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近期来到八都法庭提交起诉状,此案由黄法官审理。
由于事故发生在去年6月,且被告孙某认为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金额较高,想申请重新进行医疗鉴定,导致原、被告之间不能达成对本案的一致意见。为减少双方诉累,征询当事人意见后,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便也有了9月13日谢某、孙某和支持起诉人周检察员在八都法庭的调解场景。在调解过程中,黄法官一方面耐心安抚原告的情绪,另一方面向被告讲解交通事故赔偿的依据和标准,结合案情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谢某和被告孙某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孙某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谢某36000元,原告也承诺不再因相同事实和理由向被告主张权利。事后,原、被告对此案的调解结果均感到满意,并向黄法官和周检察员表示了感谢。
法官提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每个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导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主张自身权利,从而保障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