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家庭琐事与婆婆发生争吵、打架,为泄愤,刘某将出生仅两个月的儿子摔在水泥地上,致其轻伤。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管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因家庭琐事,与婆婆桂某在家中发生争吵,二人互骂并撕扯扭打,刘某脚踹家中大门,将玻璃门踢碎、将大厅饭桌上的果盘等物掀翻在地。桂某见状,再次与刘某撕扯扭打,并将刘某佩戴的金手镯和金戒指夺走,二人均有不同程度损伤。为泄愤,刘某竟冲动抱起在大厅四轮儿童车内出生两月余的儿子许某,将其横向仰面摔在大厅的水泥地上,致其头部受伤,被紧急送至江西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许某外伤致头皮血肿,颞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桂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能冷静、正确处理与丈夫、婆婆之间的矛盾,意气用事,摔伤儿子、打伤婆婆,造成儿子许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婆婆桂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取得丈夫和婆婆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且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桂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