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一村组保管员挪用集体资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1-08 14:50:28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傅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8年3月,傅某通过换届选举,当选为吉水县乌江镇某村组保管员,负责保管村集体资金。因傅某在吉水县农商银行已有多个账户,不能新开设账户,为便于保管资金,傅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在农商银行开设了账户用于接收和保管村集体资金。2018年4月,傅某以其儿子的名义在县城某小区购房,因购房款还差15万元,傅某从其保管的村集体资金中挪用15万元用于购房。2018年9月,傅某向村集体账户转入了15万元,用于偿还此前挪用的村集体资金。2022年2月,傅某在县监委初核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交还了挪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作为村组保管员,利用其管理村组集体资金的职务上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于个人购房,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前,已归还被挪用的全部资金,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时即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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