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非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9 16:01:52


    吉水法院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主题脉络,聚焦民生领域,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案例一: 违法分包工程致雇员受伤 分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2022年1月20日,某公司承包了某学校的食堂经营权,包含食堂装饰装修工程。2022年2月28日,某公司将该食堂装修工程的水电安装部分发包给自然人陈某。2022年3月15日,陈某雇请罗某等人在该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22年3月18日,罗某在施工过程中摔伤。罗某遂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罗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某公司以罗某系受陈某雇请,并非公司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具有经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资质,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业务中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陈某,陈某又聘用罗某等人从事水电安装工作。罗某在案涉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至地面而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现象非常普遍,造成劳动关系模糊不清、法律责任承担不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双方之间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该企业对此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积极推动建筑施工行业规范用工行为。通过个案的分析和教育,也让用人单位认识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要性,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依规用工,积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促进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建立。

    案例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 用心守护绿水青山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6日,吉水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李某某在吉水县金滩镇古塘村委会西坑村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砾石矿,涉嫌无证开采。2021年8月27日,吉水县自然资源局对李某某立案,并采取现场勘测、询问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吉水县金滩镇古塘村委会西坑村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砾石矿。李某某非法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砾石矿为790.56吨,普通建筑用砂砾石矿单价为46元/吨,其非法所得为36,366元。吉水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罚款43,639元,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上述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义务。吉水县自然资源局遂依法向吉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审查后认为:吉水县自然资源局对李某某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李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甚至会引发地质灾害和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安全隐患。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既是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否定,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旗帜鲜明的支持,更是实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具体表现,通过个案的分析和教育,有效的震慑了违法采矿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为营造守护方绿水青山的氛围起到了重要指引作用。

    案例三:打击销售未检疫猪肉行为 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当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市场监督管理局遂立刻开展调查,经核实,李某确实当街销售了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截止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李某已销售133.59斤猪肉,违法货值金额3600元,违法所得2671.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决定对其罚款4000元,违法所得2671.8元,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李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后因李某未缴纳罚款,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审查后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出吉水市监(食)处罚(202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催告后,李某仍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才能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法院依法及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迅速执行到案涉款,彰显了人民法院守护食品安全底线决心。通过个案的分析和教育,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将食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快审快执解民“薪”忧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日,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章某生、刘某涛投诉,称某公司拖欠其22人农民工工资。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该公司承建城市之光一期项目确实拖欠农民工工资314,108元。为此,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但仍该公司拒不支付民工工资,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向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某公司作的《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已依法催告后,但其仍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既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企业发展经营和社会和谐问题。法院以行政非诉审查的方式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确保及时高效兑现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为目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五:打击销售过期药品  守护群众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份,某药店以16元左右每盒的价格购进了10盒佐安达®奇康®百癣夏塔热片,有效期至2022年5月20日。药店经营者忘记入录电脑系统,一直以25元每盒的价格销售该药品。2022年9月18日,3盒已超过有效期的该药品仍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因未将上述药品录入系统,无法查明销售时间和销售对象。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对该药店罚款15000元,并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某药店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后因药店未缴纳罚款,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审查后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出吉水市监(药)处罚(2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缴付罚款义务,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民生之基,我国对药品安全的管理尤为严厉,药品经营企业生产上市,购销保存均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通过个案的分析和教育,警醒药品销售者,及时建立购进、销售记录,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过期药品后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并将过期药品存放在库房中的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同时对处理情况作好相关记录,不遵守不能成为其逃脱处罚的借口和手段守法合规,规范经营,当为经营者戒。

    案例六:打击非法贩卖假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胡小新从广东人手中购进一批侵权卷烟进行销售。2021年6月18日,胡小新已销售了9盒97mm的南京卷烟、9盒97mm 的中华卷烟。2020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胡小新在收到决定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后胡小新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催告胡小新限期履行后,胡小新仍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胡小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小新已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香烟是最常见的消费物品,高档香烟价格昂贵,吸引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制假售价牟取暴利,妨害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同时,还侵犯国家税收利益,影响公民身体健康、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只有通过司法手段严厉打击香烟售假行为,才能有效维护烟草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责任编辑:吉法宣    

文章出处: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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