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魏道军涉嫌受贿罪一案,被告人魏道军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魏道军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道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公安民警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8万元。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魏道军在工作期间,利用其公安警察的特殊身份、职务上的便利及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和关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6.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道军案发前是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的人民警察,时任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魏道军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交全部赃款,预交了罚金,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宁彬山参与旁听,县公安局、检察院相关负责干警及群众参与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