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水:民办学校教师侵占学杂费16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24-02-21 15:31:14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曾某系吉水一民办中职院校学工处副处长、班主任,因其平日花销大,经济状况不佳,便萌生截留学杂费用的想法。2023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代收的16万余元学杂费私自截留,用于个人消费,不上交学校。2023年12月,被告人曾某主动到吉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担任民办学校学工处副处长、班级主任期间,将收取的16万余元学杂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曾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学校16万余元。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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