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具有履行义务的判决书时,一并送达了《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要求当事人按照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按时履行。旨在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推动实现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
制发《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是近年来吉水法院工作的又一项创新工作举措,该举措将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后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便于当事人后续权利的主张;同时又将执行通知书内容前置至审判阶段,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加速执行程序流转,有效提高执行效率。
近年来,吉水法院积极探索“执源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立审执衔接配合,不断探索延伸诉讼服务职能,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有效化解矛盾解纷,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