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的调解室内,在法官的见证下,某餐饮店经理向原告何某当面道歉,并自愿赔偿400元,何某当场表示接受道歉,一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就此妥善化解。
原来,何某系某餐饮店的老顾客,经常在该店购买早餐。2023年12月15日早上,何某来到餐饮店照例点了一份标价为8元的牛肉粉,在结账时,发现小票上显示收取了9元,多收取了1元。于是向店长反映,要求退款,但店长拒不认可,以店内商品价格已经调整,牛肉粉标价错误为由,拒不退还,何某与店长发生争执。为维护自身权益,何某遂将该餐饮店起诉至吉水法院。
立案受理后,考虑到案情简单,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告知商家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唯有诚信经营才能赢得消费者信赖,企业才能发展壮大。该餐饮店随后认识到系自身工作失误造成消费者损失,考虑到自身商誉,自愿向何某赔偿400元,何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提醒:经营者标注的价格起到公示作用,既对消费者起到约束作用,更对经营者产生拘束力。商家有经营自主权,可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整,但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在标注商品价格时务必尽到审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操作失误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