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儿子犯罪,吉水一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4-03-19 16:44:50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黄某见儿子小刚和其朋友辍学后在家无所事事,便唆使小刚等六人去麻将馆收取“保护费”。小刚根据父亲黄某的教唆,携带菜刀与朋友一起来到吉水县某乡镇,在一麻将馆内以故意露出所携的刀具,并通过拍照、不准他人“赌博”等方式捣乱滋事,恐吓麻将馆老板。期间,小刚通过微信向黄某汇报情况,按黄某的指使,向麻将馆老板索要“股份”及“保护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教唆包含其子在内的六名未成年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菜刀到他人经营的娱乐室捣乱、恐吓、滋事四次,强拿硬要欲收取“保护费”或“股份”,影响娱乐室的正常经营,对周围村民的生活带来不安定因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教唆多名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根据黄某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以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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