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电动车案件。2023年8月4日至9月13日期间,被告人阙某华先后五次在吉水县工业园区将受害人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盗走,低价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170元。经价格鉴定,阙某华盗窃的电动车中其中三辆电动车价值共计5730元,其余两辆电动车因车辆型号无法确认,未予认定价格。阙某华被抓获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寻找到被盗的三辆电动车并发还受害人,另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其余两辆电动车车主的损失1400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阙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57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阙某华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候判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