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赵某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底,被告人赵某焘明知系提供银行卡为违法犯罪转账,仍经他人介绍,与他人一起前往四川省仁寿县,将名下两张银行卡及关联手机银行、密码提供给跑分人员,数次配合刷脸验证并在跑分人员的指使下前往银行取现,从中获利1,700元。
经查,被告人赵某焘名下银行卡转账11.25万元,被害人尹某3万元被诈骗款转入该银行账户。
2023年3月7日,被告人赵某焘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补偿被害人尹某3万元取得谅解,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期间,又退缴违法所得1,700元,预缴财产刑保证金6,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焘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向上游跑分人员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并按要求提供刷脸验证、取现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补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退缴违法所得,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赵某焘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电信网络诈骗屡禁不止,不少人由于法治观念淡薄或一时的贪念,容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本案被告人赵某焘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赔偿被害人损失3万元并取得谅解,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候判,充分体现其良好的认罪认罚态度。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综合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以及退赔、退赃等情节,对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尹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某因没钱买烟、开房间,遂伙同他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先后在吉水县城16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价值19357元。所得钱款,被尹某用于开房间、吃、喝等挥霍。被告人尹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案情,其家属帮助退缴了所有赃款并缴纳罚金。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拉车门、砸车窗的方式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兼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以盗窃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许多未成年人,无固定收入,为满足日常的高消费,经常实施拉车门盗窃。有些甚至使用破坏性手段,在盗窃的同时砸坏车辆,给群众的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在盗得财物后,盗窃人员即将财物挥霍一空,且这些盗窃人员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些因素给追赃挽损带来很大的困难。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通过对尹某及其家属耐心的解释认罪认罚的意义,教育引导尹某全部退赃。在判处刑罚时,根据其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等情节给予从宽处理,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