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机动车商业险后,车辆所有人利用空闲时间从事货运网约车服务,且未向投保商业险公司告知其已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八都法庭审理了一起A财产保险公司诉陈某某、B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案中,被告陈某某驾驶其名下车辆与案外人尹某某驾驶的车辆于2023年11月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案外人尹某某因在原告A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故要求原告代为先行理赔车损45050元,并向原告出具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因此,原告A财产保险公司于2024年4月向吉水县人民法院八都法庭起诉要求陈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B财产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损失4505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某投保的B财产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陈某某在从事“货拉拉”车辆营运,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货物营运,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理赔。陈某某则认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就应予以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就已注册“货拉拉”账号,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载货营运,且未告知投保公司,事故发生时陈某某也正在从事货拉拉营运。被告陈某某与其投保商业险的B财产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且B财产保险某公司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故对保险公司因陈某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情形,对车辆损失商业险责任不予承担予以认可。
【以案释法】
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从事营运活动,例如拉货、载客等营运行为,需提前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性质变更手续,并且及时告知车辆投保公司,投保相应险种的商业险,同步变更保单信息,避免因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