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暨认罪认罚从宽积极退赃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09-13 09:35:14


案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华在刷短视频时获取无抵押办理贷款的信息,便向对方(身份不详)表示贷款意愿。之后,对方与王某华取得联系,要求其携带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前往山东省菏泽市办理无抵押贷款,并为王某华购买了前往山东菏泽的火车票。为获取无抵押贷款,王某华按照对方安排,乘火车来到异地山东省菏泽市,对方发送支付宝口令红包给予王某华300元作为住宿费。

    2024年4月24日至25日,在对方指定地点,被告人王某华与四名陌生男子在偏僻小树林内碰面,为获取贷款,在已知晓陌生男子利用其银行卡从事不法活动情况下,仍将其身份证、手机及中国银行和民生银行的银行卡各1张提供给事先联系的陌生男子,用于接受和转移违法资金。经公安核实,王某华提供的民生银行账户串联到诈骗案。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华为牟取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按指使提供其银行卡2张、身份证、手机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刷脸验证等,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被告人王某华犯罪事实及系从犯、自首、向被骗人补偿1万元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预缴纳财产刑的保证金候判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以网络贷款为名,使他人落入帮助转移上游犯罪资金的陷阱,从而违法犯罪。本案的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其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刷脸验证等,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打击。但因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的从犯,自首、补偿被骗人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预缴纳财产刑的保证金情节,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这是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贷款需走正规渠道,任何打着“不管征信、只需提供流水、无需抵押”的幌子办理贷款均是“天上掉馅饼”的事情,要谨防背后的陷阱。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被告人吴某伟因缺钱用想办理贷款,遂联系之前添加的一位自称可以帮其办理贷款的陌生人,该陌生人推送另一个人的微信给吴某伟,对方告知吴某伟办理贷款需要去指定地点和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给对方,并承诺每天给吴某伟300元好处费,且负担办卡期间所产生的成本。

    吴某伟明知对方让自己办银行卡是为了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但为了赚取好处费,仍按照指示到对方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和密码提供给对方进行操作转账。期间,吴某伟提供刷脸识别帮助对方转账。对方使用吴某伟的银行卡收款221,513元,出账21,063元,随后该银行卡被冻结。吴某伟从中获利2,2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伟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按他人要求提供银行卡,并提供刷脸认证帮助上线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伟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保证金等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吴某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中的常见罪名,打击此类犯罪能有有效截断赃款赃物的流通渠道,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和再犯能力。本案中,吴某伟明知他人要其银行卡是为了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了牟利,仍然配合提供刷脸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严厉打击。但被告人是从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保证金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对其减轻处罚。同时,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将自己实名制办理的银行卡、信用卡等出租、出借给他人,更不要在明知对方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旧为对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否则等待自己的将是牢狱之灾。

责任编辑:吉法宣    

文章出处:吉水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