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
被告人彭某摸索出可以利用信用卡1,000元以下免密支付的漏洞盗刷他人信用卡牟利的方法。因经济拮据,遂产生利用该漏洞盗刷他人信用卡的念头。之后,彭某便通过网络购买有意向办理信用卡的商户信息,然后自称是银行信用卡专员,上门为商户提供办理信用卡服务。在办理过程中,其让商户提供身份证、常用额度高的信用卡用于办卡,并让商户填写申请表格,趁商户不注意时,彭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POS机盗刷商户信用卡。期间,还伙同被告人刘某椿作案,由刘某椿与商户交谈,安排商户填表以分散商户注意力,彭某则在一旁盗刷信用卡。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二被告利用以上方法共同或单独实施盗窃共17次,其中彭某盗窃36,029.4元,刘某椿盗窃7,9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刘某椿以非法占有目的,单独或者共同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刷他人银行账户内资金,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彭某退赔了部分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刘某椿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一名被害人谅解,两人均坦白、认罪认罚。综上,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椿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