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高法报告不再对全国法院的司法情况面面俱到,而是侧重本院的工作情况。从审级独立的角度讲,这样的做法更加科学,更加符合法理。最高法院尽管对地方法院有监督指导的职能,但不能对地方法院的每一件个案负责。 社会经济生活千变万化,案件情况各有不同,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具体到能够直接规范个案的每个细节,所以,对每个案件的裁判都是审判者对法律的再次解释。法律又具有指导规范等功能,统一法律适用是审判权追求的目标之一。据本次高法报告,近五年,高法出台了106个司法解释、160个指导性意见,并及时对已经不适用的规定进行清理,做到“建构”和“解构”的平衡,对提高审判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担当了最高审判机关应尽的职责。
审判质量和效率是法院工作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据了解,近年来,最高法院为此进行了一些制度创新,比如案例指导制度、审判管理制度等。我国是奉行成文法的国家,判决先例并不像英美法国家那样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但上级法院的典型案例对类似后案的参考作用实际上始终是存在的。如今最高法院顺应世界两大法系日趋融合的大势,创立案例指导制度无疑符合司法固有规律。同样,自最高法院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后,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日趋加强。从实际情况看,这样的制度和机制创新确实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据今年的高法报告,2012年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1.2%,二审后达到99.4%,分别比2007年上升1.2和1.4个百分点。
在此,有必要从更深层次讨论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司法原则,这一原则必然包含着审级独立,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妥善处理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和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就法理而言,与行政机关不同,上下级法院之间不能有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否则上诉制度将形同虚设。所以,要防止上级法院的指导监督异化为肆意干预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本院的审判管理机构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
审判的本质与核心是判断,是一个主观对客观的认知过程,即根据特定的证据与既定的规则,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认知和判断。审判的公正和准确,除了需要通过机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外,更重要的在于裁判者出于良知的利益平衡。因此,不管实施何种司法制度,审判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包含法官独立的因素,即使存在再多的案件审批、监督、管理等程序,也无法彻底剔除法官个人的判断痕迹。
当然,正如波斯纳所说:“如果独立性仅仅意味着法官按照他们的意愿来决定案件,在其他成员眼里,这样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并不显然会以公众利益为重;人民也仅仅是换了一套暴政而已。”因此,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思考如何理顺、构建、完善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如何构建审判监督、指导、管理的正当性标准,比仅仅分析高法报告中各类数据更有价值,也比由于地方法院个案不公而迁怒最高法院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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