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2012年3月1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向申请人万某、刘某依法送达了司法确认决定书,给万某、刘某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赋予了法律强制执行力,给双方当事人方便、快捷又不伤和气地化解了一起烦心的纠纷。这也是该院首起司法确认案件,该种做法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刘某系万某雇请的货车司机,负责帮万某驾驶大货车。2011年10月,刘某在驾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刘某负伤并住院治疗,万某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经鉴定,刘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在吉水法院八都法庭的指导下,经八都赣中汽运公司和八都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雇主万某赔偿刘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000元人民币,双方了结此事,以后互不追究。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强制执行力,2012年3月7日万某和刘某向吉水县人民法院八都法庭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对其双方于2012年3月1日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法庭受理案件后,予以立案。经审查,依照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作出 (2012)调确字第1号司法确认决定书,赋予该调解协议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
2012年起,吉水县人民法院积极抓好诉调衔接,实行调解分流,建立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一方面认真学习发达地区在诉调对接工作取得的先进经验,并取得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加强自身机制建设,建立司法确认案件确认流程,保障司法确认案件程序合法;同时在法庭设立了诉调对接工作室,负责接待、引导、告知和指导人民调解等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接受并选择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使大量矛盾化解于诉前,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强了非诉调解的效果和公信力,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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