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和网名作被告是网络时代的法律进步

  发布时间:2011-04-27 10:48:3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明确,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4月24日《京华时报》)

    在信息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网络的最大优势和价值就是表达自由和快捷,它在维护道德、公平和秩序、实施社会监督、培养公众参与社会管理事务等方面有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然而,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信息真假难辨,泥沙俱下;网民良莠混同,表达意见存在着情绪化倾向。网络所表现出来的缺陷和弊端,越来越为人们所诟病。

    例如“七旬老人土地庙里供奉县长,跪求帮讨医疗费”事件,虽然当事人匡老太的权益得到维护,但事后证实,所谓“土地庙供县长”,纯属策划; 另一起“处女采茶”事件,虽然被当地政府叫停,但风景区扩大知名度的炒作目的达到。等等。一起又一起利用网络发布的虚假事件,冲急着社会的道德、法律底线,引起公众围观。这些策划的事件,因为践踏着社会与公众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在网络激起轩然大波,引起公众的无情谴责和鞭挞,最后,事件沿着公众期待的轨道发展。建立在虚假事实基础上的舆论胜利,让社会的正义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公众的道德与良知受到伤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被扭曲。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因为个人知识水平、道德素质低下,或者法律意识淡溥,或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甚至欺骗公众;有的人在网络论坛上虚构事实,对现实中的公民进行人身攻击;还有的人利用“人肉搜索”,擅自在网络中公布公民的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而一些网站的管理者,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增加网络的知名度和点击率,对某些散布虚假信息、侵害公民权益的言论缺乏必要的审核与监管,甚至放任。使公民及其家庭成员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日常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而网络的虚拟性和技术性,受到的侵害的公民,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救助时,往往会遇到取证的困难。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告诉每一个上网的网民:网民也是公民,网络也是社会。IP和网名和真实的公民个体一样,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网上言论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必须建立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即使在虚拟的世界,也要有所畏惧,有所为,有所不为。IP和网名作为被告对于维护网民的权益,在虚拟的世界建立法律和道德的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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