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3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在接受中国法院网访谈时介绍说,去年,江西高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都可进行调解或和解,行政争议案件也可参照《意见》的规定进行协调,并且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案件,法官在诉前、诉中、诉后都应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和解,构建了全过程、全方位促进“和谐结案”的工作机制。 张忠厚举例说,江西省星子县法院在审理“步红温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因涉案当事人120余户,且其中94%是外地客商,涉案标的达1800余万,为了防止引发群体性上访,该院立案后及时启动了调解工作机制,经多方协调,最终一周内就将购房款全部执行到位,妥善调处了该起纠纷。
他还举例说,去年12月10日,原告刘世杰向江西高院起诉被告吴建平,请求法院判令吴建平归还借款3200多万元和利息1800多万元。立案一庭负责受理立案的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有调解的可能。于是在去年12月,先后两次召集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合议庭法官耐心做工作,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官及时将《调解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双方对案件能够在立案阶段就调解结案都非常满意。这起标的额5000万的案件,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仅花了短短的21天,这比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要缩短很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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