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三穷尽”“四过关”规范执行终结程序

  发布时间:2009-04-29 08:58:35


    4月24日,当申请执行人李某从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手中接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后,感慨的说,“尽管此案执行了4年,虽然还有部分款项未执结,但法院什么办法都用上了,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我心服口服。”说这话的不仅李某,最近从法院领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的申请执行人都有类似的感受。取得这样的效果,应该说,与该院实行“三穷尽”、“四过关”规范执行终结程序的适用是分不开的。

    根据3月1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作为的执行结案处理。为了便于实践操作,防止程序滥用,杜绝执行不力、消极执行现象产生,吉水县人民法院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做到“三穷尽”、“四过关”。

    “三穷尽”指的是,一穷尽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应主动查询每一个被执行人的住房、存款及配偶收入情况,合理运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二穷尽强制措施。执行人员对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拘传,对未如实申报家庭、企业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三穷尽释明义务。执行人员必须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法院从此不再执行,而是只要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法院将重新立案予以执行。

    “四过关”指的是,一过申请人关。执行人员必须向申请执行人讲明执行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解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接受申请执行人的质询,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二过合议关。案件在提交裁决之前,由分管的执行局长主持合议庭,对该案是否已穷尽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并进行审查,只要存在可能执行的案件,就不得提交裁决;三过裁决关。专门组成裁决组进行裁决,裁决组不但对提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程序性审查,还应对执行措施的采取及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延期执行等进行实体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退回;四过领导关。所有终结本次执行序裁定书均由执行局长签发后,再交分管执行院领导签发,把好适用这一新程序的最后一道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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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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